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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宋元明清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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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復仇觀」是世界各民族的重要文化概念,
  於中國更廣泛影響至思想學術、文學民俗、社會法制等各個面向。
  本書為跨學科、跨領域、跨文化的研究,
  與前編「先秦兩漢魏晉南北朝隋唐編」合而觀之,
  可對中國傳統社會的復仇現象與觀念,有全面、多元的理解。

  本書上承作者所撰《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先秦兩漢魏晉南北朝隋唐編》,繼續探討宋、元、明、清之「復仇觀」,為跨學科、跨領域、跨文化之研究,涉及經學、歷史學、倫理學、社會學、法律學、民俗學、敘事學、文學諸領域。運用經傳、史書、經生之詮釋、儒士之論述,以及古注、類書、方志、筆記小說等資料,透過歷時性考察,兼採宏觀與微觀方式,省察傳統「五倫復仇觀」的歷代境況與嬗變之跡,探索復仇觀在人類演進過程中的社會、文化意涵,並與不同文化的復仇觀相互映照。全書涉及復仇理論、復仇風氣、復仇現象、禮法衝突、復仇觀及其嬗變、復仇觀與法律的互涉、鬼靈復仇、中韓個別學者的復仇觀等諸多面向,乃當前探討復仇觀視野較為多元、全面的專著。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李隆獻


  臺灣彰化人,1953年生。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系學士、碩士、博士,指導教授為張以仁先生。曾任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系講師、副教授,現任該系教授兼系主任。研究專長為經學、史學、敘事學、觀念史、禮俗、文化、現代小說。著有《晉文公復國定霸考》、《晉史蠡探――以兵制與人事為重心》、《經學通論(修訂本)》(合著)、《群經概說》(合著)、《漢族成年禮及其相關問題研究》(合著)等,及學術論文數十篇。近十餘年來研究論題聚焦於兩方面:一為「復仇觀」,撰有論文十六篇,結集為《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先秦兩漢魏晉南北朝隋唐編》、《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宋元明清編》二書;一為「先秦兩漢歷史敘事」,撰有論文十餘篇。
 

目錄

導言(代序)
 
壹、宋代經生的復仇觀
一、前言
二、「禮書」復仇觀的倫理建構
三、《春秋》與三《傳》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
四、復仇經義的普遍化──周平王論
 
貳、宋代儒士的復仇觀
一、前言
二、劉敞〈復讎議〉──君臣復仇論題的再省思
三、王安石〈復讎解〉──公權力的伸張
四、華鎮〈復讎論〉──柳宗元復仇觀的承繼與開展
五、高斯得〈復讎論〉──嚴明公私之分
六、朱熹國仇/規恢觀的嬗變
七、結語
 
參、元明學者的復仇觀
一、前言
二、胡安國《春秋傳》對元明復仇觀的影響
三、丘濬的復仇理論
四、郝敬對復仇理論的批判
五、元明學者論《周禮.調人》之制
六、結語
 
肆、宋元明清復仇與法律的互涉
一、研究材料與研究範圍
二、宋元明清律令與復仇觀互涉的省察
三、宋代復仇案例反映的復仇現象及其與法律的互涉
四、明清判例、判牘與復仇觀的互涉
五、結論
 
伍、清代學者《春秋》與三《傳》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
一、前言
二、反對「九世復仇說」的省察
三、支持「九世復仇說」的省察與詮釋
四、《春秋》「榮復仇說」的省察
五、結論
 
陸、清代學者「禮書」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
一、前言
二、清初學者對「禮書」復仇觀的詮釋
三、《欽定三禮義疏》對「禮書」復仇觀的詮釋
四、乾嘉學者對「禮書」復仇觀的詮釋
五、結論
 
柒、近代民間復仇事例的省察與詮釋──以「地方志」為重心
一、研究材料與研究範圍
二、方志承轉「五倫復仇觀」的省察
三、方志特色復仇事例舉隅
四、方志與經書復仇觀的比較
五、方志復仇事例的特色、價值及其局限
六、結論
 
捌、臺灣遺民連雅堂的復仇觀
一、問題的提出
二、連雅堂的國仇論述
三、五倫復仇事例的省察
四、特色紛陳的女子復仇
五、結論
 
附錄、朝鮮儒者丁若鏞的復仇觀
一、研究材料與相關研究述略
二、朝鮮後期復仇的特殊時代背景
三、丁若鏞復仇觀與中國經史文獻的互涉
四、〈祥刑追議〉對朝鮮朝實際判例的論議
五、結論
 
引用書目
人名索引
 

導言(節錄)
  
  二○○二年以來,筆者的研究重點一大部分側重在傳統復仇觀的建構與詮釋,以及歷代復仇觀與復仇現象及其與法律的互涉,計草成論文十六篇。總結此一研究面向,約有三端:
  
  一、「五倫復仇」理論的建構與辨析
  
  關於復仇理論的建構,筆者首先分析「原始復仇觀」與「五倫復仇觀」之觀念、型態的差異與互涉,從而確立「五倫復仇觀」的源起、義界、特色與型式,進而說明若欲考察、詮釋中國歷代的復仇事例,實須以「五倫復仇」為主要理論與原則,方能確實掌握中華民族復仇觀的特色。
  
  其次,筆者進一步論述傳統的復仇觀如何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型塑,逐漸發展為超越血緣復仇,而獨具儒家思想特色的「五倫復仇觀」。並就《論語》、《孟子》、《周禮》、二戴《禮記》等經典,考察其復仇觀與對復仇的立場:從對正當的復仇單純表示認同,到發展出「親疏有別」的復仇原則與「避仇」方法,以此確定「五倫復仇觀」的特色與復仇原則,藉此凸顯中國「五倫復仇觀」在社會化過程中受儒家思想影響/規範/型塑,及經典/學術化的過程。
  
  復次,歸納「五倫復仇」的型態與意義,以宏觀的角度,述論先秦以降復仇型態的諸面向,並透過典型案例,分析、歸納復仇事件的發展為六階段:一、復仇動機,二、復仇對象,三、復仇方式,四、地方官吏對復仇的態度,五、中央政府對復仇的態度,六、時人/史傳對復仇的評價。以此六階段配合「五倫復仇觀」,對歷代復仇事例進行較為全面的省察與詮釋。
  
  二、釐析歷代復仇理論與實踐的「禮法衝突」現象
  
  傳統復仇理論中的「禮法」、「忠孝」、「公私」議題──亦即個人私情/孝義倫理與國家社會/群體公義間的衝突──向為研治「禮書」、《春秋》三《傳》復仇理論及其與法律互涉的重要議題。
  
  關於「五倫復仇觀」在現實社會的實踐概況,以及受到社會、政治、文化等層面影響而發展出的各類議題,筆者透過對兩漢、魏晉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以至近代復仇事例的考察,論析復仇理論在現實社會與政治、法制思想相互激盪中所產生的「禮法衝突」:
  
  首先,關於著名的《公羊》復仇理論,及其與筆者建構的「五倫復仇觀」的互涉與差異,以及在不同時空背景下,經生的詮釋,筆者主要由〈兩漢復仇風氣與《公羊》復仇理論關係重探〉與〈清代學者《春秋》與三《傳》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二文進行比較與論述。
  
  其次,筆者由歷時性的角度切入,就復仇觀的遞嬗、官方的法令規範與執法態度、輿論所反映的復仇觀以及復仇與法律的互涉等相關問題進行省察。並論述在不同時空情境中,不同身分者,如,經生、儒士、文人如何因應時局而對復仇觀進行更為細緻的建構與規範。
  
  三、綜理復仇理論對民間社會、東亞文化圈的影響與意義
  
  筆者建構、闡發深具中國特色的「五倫復仇」理論,藉以省察「五倫復仇觀」自兩漢至清代的實際概況,並討論了「復仇」主題在歷時發展中,與各種時代思潮、政治與社會、文化型態相互激盪而衍生出的禮法、忠孝辯證等議題。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闡釋「五倫復仇觀」對現實社會的影響、意義與價值,故亦論及復仇觀與民間信仰、域外漢學之互動。
  
  首先,筆者由民間信仰的文化層面切入,透過綜觀先秦兩漢、魏晉南北朝與唐代具有代表性的「鬼靈復仇」事例,分析各時代鬼靈復仇的動機、方式、特色,及其與天道、冥府、報應等信仰交涉的情況,指出在佛、道信仰盛行下產生的文化概念與思惟模式如何影響時人對復仇案件的詮解與認知,以及因宗教信仰而出現的「報應觀」與復仇觀的互涉。繼而蒐羅、分析近代地方志、文人筆記以及《清史稿》、《清稗類鈔》、《臺灣通史》等所載民間復仇事例,詮釋民間復仇風俗與傳統復仇觀的異同、地方官吏對復仇事件的處置方式與態度;同時也指出民間社會與文人對復仇的立場往往異於官方:復仇在傳統社會一向備受肯定,故文人對復仇行為亦多肯定、讚揚,也藉由渲染各種復仇事例以鼓勵、激發人民行善事、盡孝義,乃至發揚民族精神。
  
  為藉他山之石以攻錯,筆者既省察了日本歷代的復仇現象與復仇觀,並作了鳥瞰式的述論;也探研了十八世紀朝鮮實學儒者丁若鏞的復仇相關論述,考察其復仇理論與實踐情形,與其對朝鮮朝實際案例的判讀,探尋中國經史文獻的復仇論述對鄰近國家的影響,並與中國傳統的「五倫復仇觀」對照、辯證與省思。
  
  上述三方面又相互關連:「五倫復仇觀」自建立伊始,即深刻影響傳統復仇觀,無論理論或實際──知識分子建構復仇理論,雖以經義為據,亦未全然排除現實;法律雖對復仇有所規範,但在施行時,主事者也往往因其復仇觀念或學者之意見,而有所調整。由禮/法、理論/現實等面向,具體顯現歷代復仇觀建構、承轉與演變狀況。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3500919
  • 叢書系列:中國思想史研究叢書
  • 規格:平裝 / 448頁 / 25k正 / 14.8 x 21 x 2.2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貳、宋代儒士的復仇觀(摘錄)
 
劉敞〈復讎議〉――君臣復仇論題的再省思
 
傳統復仇理論有諸多論題,宋代儒士概皆各有偏重,而未全面論列,如劉敞〈復讎議〉集中於討論《公羊》、《左氏》二《傳》臣子對國君復仇的不同觀點,並由「禮書」提出理據,試圖解決此一爭議已久的論題。
 
定公四年《公羊傳》云:
 
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受誅,子復讎,推刃之道也。復讎不除害;朋友相衛,而不相迿,古之道也。
 
《公羊》以「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作為孝子執行復仇的理論依據,說明一旦父親平白無故被殺,子女應該且必須為父復仇。此乃就一般情況而言,若國君成為復仇的對象時,該如何處理便是一個有爭議的大問題。這個議題可以遠溯至《左傳》。定公四年《左傳》載吳國大敗楚國,楚昭王逃至鄖地,因楚平王曾殺害鄖公辛之父蔓成然,鄖公之弟想趁機復仇,故建議鄖公:「平王殺吾父,我殺其子,不亦可乎?」鄖公辛卻回答:
 
君討臣,誰敢讎之?君命,天也。若死天命,將誰讎?《詩》曰:「柔亦不茹,剛亦不吐。不侮矜寡,不畏彊禦。」唯仁者能之。違彊陵弱,非勇也;乘人之約,非仁也;滅宗廢祀,非孝也;動無令名,非知也。必犯是,余將殺女。
 
鄖公既提出「君命,天也」的觀點,表示楚平王討伐鄖公之父應視為天罰; 並以非勇、非仁、非孝、非知之說,反對其弟復仇。許慎《五經異義》云:
 
君非理殺臣,《公羊》說子可復讎,故子胥伐楚,《春秋》賢之;《左氏》說「君命天也」,是不可復讎。
 
許慎認為父若非因罪而遭誅殺,《公羊》主張可以復仇,《左傳》則主張不可復仇。許慎之說確實合乎二《傳》立場,不過就復仇理論而言,楚平王是否秉持道義處置鄖公之父,才是問題的關鍵。昭公十四年《左傳》載鄖公之父蔓成然不知節度,貪求無厭,楚平王因而殺之。故就情理言,此一事例並不切合《公羊傳》對復仇的界定。然而戰國以降,國君可否成為復仇的對象,向為傳統復仇議題中懸而未決的論題。如宋.衛湜《禮記集說》載錄陳祥道《講義》之論云:
 
所謂復讎者,以其寃而已,非寃則不當復也。且復讎乃人之情,而非有司之法。⋯⋯若《公羊》言「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則以臣而讎其君,可以為訓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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