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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新股認購權之探討

股東新股認購權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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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就我國法觀之,基於確實保障股東權益之理由,實務與通說見解向來強調,股東新股認購權係股東所享有之固有權利,而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係屬於強制規定,故公司於發行新股時即負有遵守之法定義務,否則董事會決議即屬違法而無效,該新股發行亦因此而無效。然而,如此嚴格之作法未免太過僵化,不僅未能符合企業之實際需求,也未必能有利於股東。且由於我國法律上已設計有諸多之例外規定,導致公司得輕易透過安排,規避法定義務之遵守,從而大幅壓縮股東新股認購權制度之適用空間,則對此我國是否還能謂股東新股認購權係股東所享有之固有權利?有無再繼續堅持其為固有權利之必要?又對於此種透過形式上合法之手段所排除股東新股認購權之不公正發行新股,股東又有何救濟管道得以尋求?董事忠實義務之要求能否於我國法中發揮作用?此類諸多問題,均實有必要加以檢討與反省,且相信將對於我國法日後之發展與提升有所助益。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柏翰


  現職
  經濟部能源局法務室科員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目錄

推薦序/曾宛如
自 序
摘 要
Abstract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方法/3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4

第二章 股東新股認購權制度
 第一節 股東新股認購權之內涵/8
  第一項 定 義/8
  第二項 起 源/9
  第三項 目 的/14
  第四項 法理依據/17
  第五項 性 質/18
 第二節 股東新股認購權之分類/21
  第一項 抽象或具體/21
  第二項 有償或無償/22
  第三項 限制性或無限制性/23
  第四項 法定、意定或契約賦予/24
 第三節 股東新股認購權與其他法律原則之關係/25
  第一項 分配自由原則/25
  第二項 股東平等原則/27
  第三項 股東利益與公司利益之平衡/28
 第四節 我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範情形/30
  第一項 立法沿革/31
  第二項 運作現況/37
 
第三章 股東新股認購權之適用
 第一節 董事所負之義務/43
  第一項 忠實義務之概念/43
  第二項 我國法規範/52
 第二節 我國法之適用情形/53
  第一項 適用前提/54
  第二項 股東新股認購權實踐之階段/72
  第三項 股東新股認購權之轉讓/104
 第三節 外國法之適用情形/107
  第一項 美國法/108
  第二項 英國法/116
 
第四章 股東新股認購權之排除
 第一節 董事所負之義務/121
  第一項 於排除新股認購權時所特別應負之義務/122
  第二項 我國法規範/126
 第二節 我國法之排除情形/128
  第一項 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均得適用之排除規範/128
  第二項 僅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得適用之排除規範/149
 第三節 外國法之排除情形/178
  第一項 與章程授權額度有關之發行/179
  第二項 與認股對價有關之新股發行/181
  第三項 與股份本身性質有關之發行/188
  第四項 與股東新股認購權來源有關之發行/192
  第五項 與反併購措施有關之發行/198
  第六項 與獎勵員工措施有關之發行/205

第五章 侵害股東新股認購權救濟途徑
 第一節 董事與公司之責任/209
  第一項 我國法/210
  第二項 外國法/216
 第二節 新股發行之效力/223
  第一項 我國法/224
  第二項 外國法:公司尚未有具體發行新股之情形/234
  第三項 外國法:公司已有具體發行新股之情形/244
  第四項 發行新股效力之緩和/258
 第三節 不公平損害救濟/269
  第一項 構成要件/270
  第二項 救濟措施/279
  第三項 關於排除股東新股認購權而發行新股之情形/283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第一節 結 論/289
  第一項 現行適用股東新股認購權之情形/290
  第二項 現行排除股東新股認購權之情形/294
  第三項 現行司法救濟之情形/297
 第二節 展 望/300
  第一項 股東新股認購權制度之重新定位/300
  第二項 司法救濟之改革/309
 
參考文獻/329
 

推薦序

  我國基於保障股東權益之立場,向來強調股東新股認購權係股東之「固有權利」,而公司法第267條係「強制規定」,故公司於發行新股時負有遵守之法定義務,否則董事會決議即屬違法,該新股發行亦因而無效。本論文作者指出,隨著時空發展,公司規模、股權結構、股東人數等日漸不同,現今如此硬性嚴格之作法未免太過僵化,不僅未能符合企業之實際需求,也未必能有利於股東。此外,由於我國法律已設有諸多例外規定,導致公司得輕易透過安排,大幅壓縮新股認購權制度之適用空間,我國是否還有固守「固有權利」之必要,誠有疑義。

  對此,作者主張為能真正保護股東權益,並尊重企業自治與公司利益,我國應將股東新股認購權視為任意規定,允許公司以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等方式加以排除,以維彈性;同時,為避免董事會恣意發行新股,或多數股東濫用多數決優勢排除新股認購權以稀釋少數股東之股權等情形發生,除了強化董事忠實義務之要求、探討多數股東權行使之界限等問題外,更得引入英國法上「不公平損害」救濟制度,對於公司以「形式合法,實質不法」之手段,就股東行使新股認購權產生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時,達到真正保障股東之作用,以期改善我國現行法底下,股東對於公司「合法有效」之新股發行卻無法救濟之情況發生。

  股東之優先認股權在我國似乎是被高度肯定的價值,本論文之作者引經據典提出不同看法,確實值得讀者深思。雖然是碩士論文,但作者秉持嚴謹認真之精神,以豐富的資料為基礎,逐步建構自己的想法,值得高度肯定。

指導教授
曾宛如

序文  

  我國公司法向來致力於股東權益的保障與維護,「股東新股認購權」之設計即屬相關制度中之重要例子。自其立法以來,強調藉由賦予原有股東優先認購一定比例新股之方式,以維護其於公司股權結構中之地位,而於我國傳統實務及學者思維底下,並透過「固有權」及「強制規定」之概念,為求徹底落實股東新股認購權之立法目的,以保障股東。然而對照今日實務現況,卻發現此項制度實際上已對於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限制與負擔,無法彈性迅速籌措所需資金之結果,反倒可能將不利影響反應至股東身上,致使公司往往為避免營運上困難,只能迂迴尋求各項排除適用之例外規定加以解套;又從另一方面而言,歷經多次修法後,如今法律所設計諸多例外規定,似已容任有心規避者得以輕易利用而不受限制,導致立法精神落空,此時是否還能將「股東新股認購權」稱作「固有權」或「強制規定」?又是否已讓過去各方對於維護股東權益的辛苦與努力成了灰?

  由比較法中我們得以看見不同的處理態度。英美法上強調企業自治的尊重,將股東新股認購權設計為「任意規定」,交由各公司基於追求其整體股東最大利益之目的,自行透過章程設計相關制度與配套措施,同時為了確保股東權益不被任意剝奪或犧牲,一方面強化董事忠實義務的要求,另一方面於衡平法下發展出「多數股東行使權利之界限」及「不公平損害救濟」等法律概念,提供股東適當且具體之救濟,並嚇阻公司於尊重企業自治之前提底下仍不得恣意妄為。回歸我國法,以法律強硬要求公司遵守新股認購權之法定義務,立意雖屬良善,惟隨著歷史時空背景不再相同所產生上述之各樣問題,不能也不該視而不見。如我國能於法律規範上進行調整,從傳統法律觀念中解放,並於司法實務上逐漸發展衡平法的概念,允許法院得有更多權限在一定情況下介入檢視公司行為之合法妥適性,藉以真正落實股東權益保障,同時顧及企業自治與商業判斷之尊重,如此始能讓公司得以依循各自的特性及需要,安排規劃經營策略與方針,找出最適合自己的生存之道,而能夠在這艱困又複雜多端的企業環境中逆風高飛。

  股東權益的保障與企業自治的追求之間,往往處於一個十分微妙的關係。當我們越加強調股東權益的維護時,往往各項法律規範的限制及要求,就可能不利於企業各自發展的彈性與實際需要;反之,若我們選擇偏重於企業的自治與自律,則恐有輕忽或容任企業恣意犧牲股東權益的可能,尤其對於少數股東而言,更是如此。是以,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兼顧彼此的利益,便是一項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而本文所論及之「股東新股認購權」,則僅係股東與公司間所面臨衝突問題中之冰山一角而已。期許未來我國能夠更有效兼顧股東權益與企業自治兩方面的需求,透過法律規範的精進與司法實務的發展,以為更全面性、整體性的檢討與改進,如此以來,則過往傳統思維底下的擔憂與顧慮,便將已如雲煙。

  本文承蒙曾宛如教授的啟發與指導,使我能有機會得以接觸相關議題,進行研究與分析,並真正瞭解到法律問題的複雜性與探討價值。於撰寫本文的過程中,更感謝曾宛如教授一直以來的嚴謹要求與苦心,督促我蒐集整理充分的文獻資料以為參考與佐證,編排大綱並要顧及全面性與體系性以求完整論述的需要,於實際寫作時亦是要戰戰兢兢,一刻也不敢懈怠。雖然仍有苦無寫作方向、思緒頓塞或挫折而遲遲無法下筆的時候,但總要耐下性子,給自己一點時間與空間,冷靜思考下一步,再循序漸進地檢討並嘗試解決問題。如今終於完成了本文,甚至得以有幸出版,內心的激動與成就感確是無與倫比、難以言喻的,再次感謝一路以來所有人給予我的肯定與幫助。那些過去所有的懷疑、擔憂與不安,也終將在我們一起努力堅持到底後,盡數逝滅。

陳柏翰
2014年2月13日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0405507
  • 叢書系列:財經法
  • 規格:平裝 / 360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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